欢迎您来上海就业网

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场薪闻 > 就业指导 > 求职案例 > 家政员上班途中骨折 医药费究竟该由谁“埋单”
家政员上班途中骨折 医药费究竟该由谁“埋单”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653次
家政人员有两类,一类是挂靠在家政服务公司,由家政服务公司统一向雇主收取费用,为家政人员发放工资,另一类是自由职业,雇主直接与家政人员联系,谈妥价格,家政人员上门服务,雇主支付报酬。前者有劳动关系,家政服务公司与家政人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后者则不是劳动关系。


2004年起实施,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对工伤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家政服务中雇主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来说,没有承担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责任的资格,他也没有归入上述的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因此,雇主没有义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家政人员受伤的事件。


即使高女士属于家政服务公司的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高女士的这一伤害,也很可能不是工伤。因为2011年新修订的《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什么样的事故伤害作了重新定义,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高女士摔伤原因并未明确告知,阿克无法判断结果,但提问者应当知晓这一点。


对于家政人员直接为雇主服务过程中发生伤害,是否雇主一点责任也无需承担呢?并非如此。虽然他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但还是有民事雇佣关系,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个赔偿责任的范围显然要比《工伤保险条例》小很多。建议雇主为家政人员购买一份人身伤害保险,以转移自己的风险。
来源:网络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