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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条例 扩大职工工伤认定范围
作者:侯艳 时间:2013/7/16 阅读:884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会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日益严重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补充完善了防控措施,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行政许可制度。

  会议决定,上述两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延伸阅读:社保法: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法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九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 力鉴定费。

  法律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针对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同时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伤维权之路:

  工伤男子为讨公道打5年官司 已致妻离子散

  “打了近5年官司,感觉自己快疯了!”贵州籍布依族残疾男子班仕官说,因工厂和社保都不管,他工伤后断臂假肢的更换和维修没有人埋单,他为此打官司四处奔波数年,身心疲惫。妻子离他而去,4岁的儿子放在老家也很少顾及。

  调去做保安后又被开除

  9月2日,30岁的班仕官再次来到广州,寻求法律援助,至9月5日,他已在广州火车站露宿了3个夜晚。“这几年打官司,钱都用完了。”班仕官住不起旅馆,一天伙食开销不能超过10块钱。

  据班仕官介绍,2004年7月,他进入东莞的大朗××金属制造厂打工,当时工厂还为他买了工伤保险。2005年3月22日,他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被砸断左手前臂。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伤残5级,假肢安装费用以及医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东莞市社保部门按规定支付给班仕官。

  伤残后的班仕官回到工厂,被安排当保安,每月仅能拿到500元。2006年8月15日,班仕官被工厂以“工作表现极差,令厂方不满意”为由开除出厂。工厂仅支付他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金42120元。对班仕官今后必然发生的假肢更换、维修费用拒绝支付。

  一审判工厂赔十万元

  原来装的假肢到了更换时间时,班仕官去找社保部门要钱,社保人员则叫他找工厂,工厂说不再管此事。2006年12月30日,班仕官将大朗××金属制造厂告上法院,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今后假肢更换、维修费用198000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大朗××金属制造厂与班仕官只是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约定,并没有对假肢更换、维修费用作出约定。一审判决大朗××金属制造 厂支付班仕官6次假肢更换、维修费用108000元。

  二审改判工厂不用赔钱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而提出上诉。班仕官认为假肢的使用寿命平均为4年,每隔4年就要更换一次,而法院判决厂方的6次假肢更换、维修费用只能维持到他50岁。

  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定大朗××金属制造厂已为班仕官购买了工伤保险,且班仕官是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受伤的,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为此,二审判决驳回班仕官的诉讼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而社保局认为其已经与单位解除了合同关系,社保不能对后期的费用做出赔偿。

  律师:厂方解除合同有过错

  四处奔波未果,班仕官通过网上找到了广州市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王律师愿意免费为其申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班仕官工伤后,大朗××金属制造厂是不能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旭阳律师认为,“如果解除了劳动关系,他的社会保险关系也将终止,他的假肢更换费用就不能从社保基金中支取。”而厂方并没有这样提醒班仕官,因此大朗××金属制造厂在与班仕官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有过错,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小伙下班途中被撞认定工伤 单位状告劳动局

  小伙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出租车的车门撞上腹部。上医院后,脾脏因破裂被摘除,光医药费就花了两万多,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小伙作出工伤认定,可小伙的所在单位却不认可这份工伤认定,上法院状告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昨天上午,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下班途中小伙被出租车门撞伤

  小伙子姓邱,今年22岁,江西人,在杭州文二路上某知名餐厅厨房工作,去年10月25日晚上10点多,小邱照常下班,坐车到一清新村公交车站转41路车回家。

  “41 路车,晚上10点是末班,那会已经10点多了,我看车来了,赶紧跑过去追末班车,这个时候,开过来一辆出租车,门一开,‘砰’地一下刚好撞到我的肚子,整个人都摔倒了,当时就感觉一阵痛。后来,我站起来觉得还好,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就让出租车走了。坐上车,刚过了一站,感到疼痛难忍,就下车打车回家了。第二天早上起来,我感到剧烈疼痛,到半山医院就诊,医生说脾脏破裂太严重了,后来转去浙医一院做了脾脏切除手术。”

  小邱的律师说:“经鉴定,小邱已构成6级伤残 等级,现在他已经不能干重活了,吃东西都要忌口,小伙子还这么年轻,以后结婚什么的,都会有很大影响。”

  今年年初,杭州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邱在下班途中受伤是工伤。

  面对这份“工伤认定书”,小邱所在单位——杭州某知名餐厅并不认可,申请行政复议,结果依旧维持原“工伤认定书”的决定。

  于是,餐厅上法院告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这份“工伤认定书”。

  焦点一

  下班时间?是否要转车?

  昨天上午9点,法庭上,餐厅方来了两位工作人员,被告席上坐着“西湖区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傅先生,小邱作为第三人也出庭参加庭审。

  餐厅方首先提出异议: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晚上9点,那天晚上小邱9点就下班了,并不是像小邱说的晚上10点下班,下班离出事的时间相隔一个小时,这一个小时小邱到底去了哪儿并不清楚,不能算是在下班时间发生事故。

  小邱一听,生气地回应道:“我们工作性质原因,说说是晚上9点下班,一般都到10点下班,10点多我和同事一起到一清新村转车的,并且下班时间都要签字,餐厅里有记录,你们可以拿出来比对。”

  餐厅方拿出一张小邱的暂住证,上面写着笕桥,和小邱说的华丰南苑不同,质疑小邱的回家路线是不是需要乘坐41路车,这些都没有证据。

  小邱的律师解释说:“小邱暂住证写着是笕桥,可小邱姐姐住华丰南苑,因为下班太晚,姐姐心疼小邱,让他住华丰南苑,就算小邱回笕桥的住处也是要路过华丰南苑无论是笕桥的住处,还是回姐姐家,小邱从文二路下班都是要在一清新村转41路车。”

  焦点二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是否真实?

  餐厅方认为,“劳动保障局”认定小邱被车门撞伤的事实没有证据。

  “劳动保障局”的傅先生,拿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小邱在公交车站被出租车车门所撞的事实,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责任事故认定。根据这份认定书,以及病历上的症状描述,可以证明小邱受伤的事实和脾脏破裂的结果,我们就是根据这些证据出具工伤认定书的。”

  餐厅方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发第二天报警后做出的,内容只是根据小邱的姐夫和一位现场目击者的证词做出的,应该让目击者出庭来作证。

  “对我们的认定质疑,应该由你们举证才对,况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是不是真实应该是交警部门的事情,你们应该起诉交警才对。”傅先生回击说。

  “我们认为,你们作为工伤认定部门,在做认定时,有义务审查各种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餐厅方认为,“劳动保障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这份工伤认定,要求法院撤销

  面对餐厅方的种种质疑,傅先生解释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案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我国大幅提高工伤死亡职工赔偿标准 不低于60万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23日在北京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中国将把工伤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提高一倍以上,以增加企业事故处理成本,促使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同时也是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和关怀。以下请听本台的详细报道:

  在当天国家安监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毅介绍说,今年上半年中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共死亡33876人,同比下降了11%,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保持下降趋势,但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他表示,针对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非法违法事故多发的问题,国家安监总局准备从8月底开始到10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专项行动。“矛头所向就是那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因为上半年,由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的事故占事故总量的56%。煤矿发生的14起重大以上的事故,其中有11起都是由非法违法生产导致的。就是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来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除此之外,黄毅表示,中国还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其中包括大幅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据介绍,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国平均值计算最高为15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将把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的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09年的收入水平计算,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可达34.35万元,比原来翻一番还多,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将超过60万元。

  他表示,这项措施将大幅提高企业事故处理的成本,强化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同时也是对职工生命权益的尊重和关怀。“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体在17000元人民币左右,20倍,大概在34万,这是一次性赔偿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丧葬费用、亲属的抚恤金。这两个方面加起来应该说不低于60万。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还要从其他方面加大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成本,比如说,我们还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要进一步在高危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些都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约束的作用。”

  据了解,新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也将进行相应的修订,从而保证新赔偿标准的法律效力。

  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指出,未来还将通过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建立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好转。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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