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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加班及加班工资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759次

  一 法律依据

  1、加班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加班工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水平:月份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12=21.75天“

  拒不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计算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二 加班

  1、加班的界定

  在实践中,公司人事工作者经常问,员工下班后还在单位继续工作是否属于加班?

  这一问题实际涉及加班的界定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

  由此可以瞧出,加班需要一个双方合意的,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且用人单位同意才能定性为加班。

  对于员工下班后自愿留在单位工作,没有用人单位的安排,显然不能认定为加班。但是,为了避免纠纷,企业在制定加班管理制度时最好明确加班需要双方的合意,仅有一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加班。因此,可考虑设计加班申请流程制度

  2、加班申请

  加班作为一个合意的产物,要么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同意,要么由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很明显,后者方式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加班制度设计必须对加班申请流程做出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要申请加班需要向谁提出,如何提出等。

  3、加班与值班

  在实践中,与加班容易混淆的概念是值班。从表面来瞧,有时两者都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来单位“上班”,但是,加班和值班有着本质的区别。

  两者区别的主要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来“上班”是否从事本职工作,则不属于加班。

  4、违反加班的处罚

  加班作为工作的延续,也是企业确保生产经营秩序所必需的;因此对于员工违反企业加班或值班规定的行为,也需要进一步规定处罚措施。如员工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的加班规定的,可以视为旷工。

  三 加班工资

  1、加班工资计发比例

  这一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没有可以自己发挥的余地,即工作日加班的按照150%计发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按照200%计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计发加班费。

  2、加班工资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有两个变量:一个是加班时间,另一个工资

  (1)加班时间,则依据加班申请及考勤等文件及证据确定。

  (2)工资:依据广东省的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可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3、加班工资诉讼时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加班工资的诉讼时效在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之后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也就是说在职期间,可以任何时间提出诉求;除非劳动关系终止后提出,则时效应受一年限制。

  4、加班工资的裁决制度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若加班工资的诉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应由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除非劳动者提出法院诉讼。

来源:我的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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