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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作者:中华英才网 时间:2013/7/16 阅读:388次

专家简介

  张驰

  实战派资深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讲师。自1996年起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国家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常年劳动法律顾问。长期致力于劳动争议、公司法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内的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历和办案经验。


  编者按

  自2007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到2008年1月的正式实行,再到5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意见征求,用人单位对该法均有了较深的了解,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为创造和谐劳动关系做着积极的努力。然而,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数量却并没因此而大幅减少,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件反而有所攀升。分析发现,用人单位在解读该法时,普遍存在断章取义的现象,忽视了部分法条规定的解除程序,并为此付出了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从而使法律成本的支出大幅增加。

  本期“甲方乙方”栏目专家将通过典型案例,对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及争议点作出分析,为解决用人单位出现的上述问题献计献策。

  01-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报社广告部从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0日,报社与一家钟表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广告合作协议,客户要求在其报刊上刊登半版的钟表广告。王女士在对这项业务进行核版时,发现广告的版面设计大小与订单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员进行修改,直至报刊开始印刷时,王女士发现广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过来。广告刊出后,钟表公司马上与报社进行交涉,报社只好将20万广告费退回并赔礼道歉。4月21日,报社经调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中华英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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