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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工资与奖金权益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580次
【导入案例】

  2003年,方小姐应聘于上海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做业务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2005年底,方小姐基于以下原因,提出了辞职:

  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为防止业务员与客户发生业务纠纷给公司造成损失,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留存分期发放。2005年,公司将方小姐经手客户的折佣共计2000元全部在其应得工资和留存中扣除。除此之外,公司还经常以业绩不好为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方小姐发放工资,最少的一个月方小姐仅拿到850元工资。

  2005年12月20日,方小姐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日填完公司规定的离职申请表和程序表,并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不再上班。那么,方小姐如果依据上述理由提出辞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还有权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这个案例中,完全是由于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方小姐被迫辞职。

  公司从方小姐每月的工资中扣除部分是作为留存显然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的向劳动者以货币支付报酬。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无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工资。另外,公司将与客户的业务纠纷的折佣全部从你的应得工资和留存中扣除,也是不允许的。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这是有条件的,即单位能够证明你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且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你当月实得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形式。因此,鉴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方小姐发放工资、未依法支付加班费、随意克扣工资等行为,均可成为方小姐被迫辞职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公司违法在先,方小姐的行为不但不构成违约,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发放的注意事项】

  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种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中,除了关于工资数额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基础上自由约定以外,其他大部分内容均系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本章而言,尤其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与其说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如说是在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此相应的是,一旦有所违反,就不仅仅是违约的问题,而直接就可能涉及到了是否违法的问题,从而面临违法风险的承担。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具体应注意以下四点:

  1、用人单位应直接或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经其授权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工资时,应书面记录支付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姓名及其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通过上述试想对劳动者所领取工资的具体构成进行确认,有利于促进工资信息对劳动者本人的透明、公开。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可以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4、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与上述规定相反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者低于当地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仅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还应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5%的工资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面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在支付工资方面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并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还有权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可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者具有申请支付令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应该说,《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权利,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更为便捷、直接的途径。可以说,对于一些事实清楚、关系明晰、性质单纯,纯粹系用人单位欠薪的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繁杂、漫长的程序寻求解决而言,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也为快速实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这里,有必要对于支付令进行相应的解释。

  “支付令”一词,来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章关于督促程序的规定。所谓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定步骤、方法和制度,也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劳动者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作为债务人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用“劳动报酬”的形式“偿还”对劳动者的劳动造成的“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遵循下列规定:

  1、申请支付令的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债权人方可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支付令申请支付的对象:仅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

  3、支付令申请书的要求: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4、支付令申请书向谁提交: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而言,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这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而非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办公所在地。)

  5、从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到债务人支付需要多长时间: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3)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按照上述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于申请后的最终结果不同,其所需的时间也各不相同。以下是根据申请支付令的不同结果,自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之日,各自所需要的最长时间:

  (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被告知不被受理:所需最长时间为5日;

  (2)债权人提出申请后,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所需最长时间为20日;

  (3)债权人提出申请后,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应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最长时间为35日。如债务人收到支付令超过15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

  (4)债权人提出申请后,经人民法院受理,向债务人签发了支付令后,债务人在自收到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也就是在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后3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就自行失效了。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债务人所提出的“书面异议”是否合理,人民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根据规定,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了。

  第二,由于《民事诉讼法》在督促程序中关于支付令的规定,是基于普遍意义的债权债务问题作出的,因此,在规定中,当由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后,债权人“可以起诉”的规定,也是指普遍意义上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导致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依然要按照《劳动法》及《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即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这里仍然有“例外情况”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由此可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的支付令一旦因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而失效,劳动者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用在此前先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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