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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人才中介服务行约行规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725次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高级人才中介市场,促进高级人才中介行业的发展,全面提高高级人才中介行业的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行约行规。



    第二条:本行约行规所称的高级人才中介,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高级人才推荐、高级人才测评等相关服务。



    第三条:本行约行规为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推荐,作为本市高级人才中介业内的行约行规。本行约行规报送协会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本行约行规将基本规则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高级人才中介经营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第五条: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公共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努力提高高级人才中介业务的工作技能和水平,认真提供程序规范、价格合理、符合需求的优质服务。



第六条: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和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双向保密的原则。对客户未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要予以严格的保密。对推荐过程中的高级人才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予以披露。



第七条: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和所有从业人员,要全面、客观的反映中介双方的利益,积极维护和平衡中介双方的利益。



第八条:高级人才中介单位要增强企业信誉意识,适应并推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做到“三不”,既不挖客户本身的人才;不将一个被推荐对象同时向两个企业推荐;不同时代理两个有直接竞争关系企业委托的,寻觅对方人才的业务。



第九条:高级人才中介单位应遵守国家人才管理和人才交流的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和相关机构推荐下列人员:



     1、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同意;



     2、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人员;



     3、在岗涉及国家机密的人才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



     4、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和尚未结案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须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第十条:行业内部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高级人才中介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自戒自律,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



1、通过媒体、广告或其他方式,对高级人才中介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贬低业内其他企业的形象、商誉;



2、采取竞相压价、转借资质等手段,谋取通过正当竞争所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份额,干扰、破坏其他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3、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材料,参与伪造档案和其他个人证明材料;



4、向被推荐对象提供虚假的企业资料,哄骗被推荐对象;



5、在开展竞标服务和与其他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合作时,与客户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欺诈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6、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7、经营工商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



     8、有损人才中介行业形象的行为;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高级人才中介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法》。在合同中要明确合同标的,服务价格,时间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及其和合同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行业内部反对压价竞争或通过消极的价格协议垄断市场。同一地区、同一城市两家以上的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共同利益,在许可范围内可以自愿协调、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在发生投诉或与客户、被推荐对象发生纠纷时,高级人才中介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解答有关疑问,认真、妥善处理对方的要求与投诉,力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用工秩序,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应依《劳动法》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合同,约定员工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人事档案等原件,不得阻拦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十五条: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对高级人才中介经营许可的要求配置工作人员,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从业人员应了解高级人才中介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业务流程。避免过失责任投诉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高级人才中介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约行规。教育单位员工按照本行约行规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行约行规的实施。



第十七条:协会秘书处为行业建立对外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窗口。客户因高级人才中介经营单位违反规定而受到损害时,可向秘书处投诉。由协会协调并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本行规行约在实施过程中的修改、监督、检查和解释,由上海人才中介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行约行规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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