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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赔偿、违约“三金”莫混淆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656次
问: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能发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请问这“三金”一样吗?



答:8成以上人员会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3个概念混淆,很多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也错将违约金当成经济补偿金。其实,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不是一回事,若张冠李戴,员工、单位都可能遭受损失。“三金”看上去差不多,其实是完全不同的。



苏先生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必须按照每满1年给予员工本人1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还得给予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甲单位招聘了在职员工钱先生,由此给钱先生的原工作单位造成了难以完成订单的损失。对此,甲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钱先生和甲单位应当向原用人单位赔偿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某小姐接受了公司出资的资格证书的培训,公司与她签订了必须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的服务期限协议。协议规定,3年中如果她离职,必须赔偿3万元。如果某小姐在3年内跳槽,赔偿的就是违约金。



因此我们可以简单地给“三金”下定义: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赔偿金: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自己的失误,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此损失的赔偿。



违约金:劳动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方给守约方支付的固定金额。
来源:上海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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