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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能重复约定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584次
      去年单位和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和我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今年合同到期后又续订了一年,单位又和我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请问这样做对吗?



    咨询员:你单位的上述做法中有两处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第一,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合同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合同期满3年以上的,才可约定不得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去年你和单位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合同期限只能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第二,同样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初次招用劳动者时才能约定试用期,今年单位与你续订合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来源:上海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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