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合同问题,大家探讨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527次
新劳动法在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假如我在今年7月份与单位签订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半年。
而且合同条款里约定,双方违约赔偿为每月1000元,假如在2008新法颁布实施后辞职,还需要付这个违约金么?
(该违约金没有说明是培训或者招聘费用,在新法规定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等新法颁布后,我的合同是按照旧法执行,还是按照新法执行,在这特别是指那些新法规定不允许的条款,如违约金方面的。
大家都有什么看法啊
来源:上海就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