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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薪酬明码标价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345次
     前不久,由国家劳动部部长田成平同志签署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出台,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一个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都对企业使用雇员的相关规定,其中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需要公开。引起了人力资源行业的震动。企业针对这一问题就在开始寻求规避的措施。笔者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每次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一出台,企业就在开始寻求规避。为什么就没有企业去规避刑法、宪法或者其他的法律呢?或许真的是执行力占最大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次这个规定的出台出的及时,与劳动合同法一起实施。但还是表示有些担忧。怎样才能让企业真正的进行明码标价是最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现在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还是人才的竞争。目前很多企业在职的员工的工资都还是使用保密制度,不要说在招聘的时候就标价。况且长期以来,雇主与雇员之间使用的都是工资谈判制度。这也是遵循劳动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规则。

  其次,本次规定在0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肯定也会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明码标价的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呢?法律和规定并没有明确。税前和税后毕竟差距还是挺大的。另外,这个工资里面是否包含绩效工资呢?假如没有达到,可能会扣除一部分公司。因此,笔者认为这些都需要细化。规定不比法规,它必须作到精细化。

  笔者认为,真正想作到公示薪酬与实际薪酬相一致,还是企业自律与员工自律相结合的问题。企业必须诚信。员工在工作中能主效益好了,才有资本进行对员工进行物质或者其他方面的回报。如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想对于薪酬问题还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与时俱进。靠公布薪酬是无法解决真正的实际薪酬以及工资谈判的成本。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薪酬体系,员工应该切合实际对自己进行全面的评估,动发挥自己的潜力,为公司创造价值。公司在这中间达到结合,才应该是最完美的。
来源:上海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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