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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关于用工合同的条例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1030次
   用工满一月 必须签合同  

  不签合同,罚单位补员工双倍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工满一月 必须签合同  

  不签合同,罚单位补员工双倍工资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会计拒做假账,被停薪解雇

  张先生是一名会计,在2003年10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在2004年4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个月后,因为张先生未按公司负责人的指示“想办法”避税,被公司单方口头通知:解雇!停发工资!张先生于是把公司告上法庭。他要求法庭判令:劳动合同有效;公司为其交纳应承担的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及因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补发拖欠半年的工资。

  被告公司则辩称:公司与张先生没有直接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是从上级主管部门借用的,其人事档案及劳保关系等均不在被告处。公司仅承诺在借用期间每月给他1000元的报酬。张先生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系其在为其他员工办理劳动合同时私自办理的,公司并没有该份合同存档,因此是无效的。

来源:上海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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