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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炒”我,补偿先!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1277次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些新员工乐了,说这是一部“单维”保护法;一些老员工哭了,担心在新法出台前提前失业。一些老板叹息,负担重了;一些老板叫好:用人关系更和谐了。

  山雨欲来风满楼,几家欢喜几家忧。新《劳动合同法》究竟弥补了1995年以来劳动合同管理的那些缺陷?新法中哪些是值得关注的新亮点?怎样才能让《劳动合同法》为我所用?

  案例:李某在2006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工资为4000元。2008年5月合同期满,如果公司不愿在原合同待遇条件之上即开出4000元或更多的工资与李某续签合同,就应该给予李某以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该公司在2008年3月份就提前解除合同,李某可以要求该公司付4个月赔偿。

  点评:在以前,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予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但是,根据新法,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

  针对月工资高于该单位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薪职员,经济补偿标准也有所限制。每单位计算标准不超过其月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最多计算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这也是通过立法平衡的技术手段给用人单位减轻负担

来源:上海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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