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上海就业网

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场薪闻 > HR资讯 > 企业专访 > 现行《劳动法》内容不够完备,至少有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现行《劳动法》内容不够完备,至少有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作者: 时间:2013/7/16 阅读:1090次
   《关于将〈劳动法〉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议案》指出,现行《劳动法》内容不够完备,至少有五大问题亟待解决。



问题一:内容存在不少缺漏



《议案》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内容存在不少缺漏。例如集体合同这一重要的、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劳动法》中仅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不仅没有专章规定,却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于用了“可以”两字,而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影响。工资应经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必然产物,对此也应在《劳动法》中作出规定。



问题二: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未修订



《议案》认为:《劳动法》对处理劳动争议确立了“一调、一裁、二审制”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实施中不可否认的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发挥了作用。但是,还应看到这一制度应及时修订。在处理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时,一般都运用相应的司法制度处理相关的争议和问题,颁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而处理劳动争议没有劳动争议处理法,只是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一章,仅有8条,很多问题没有涉及。例如:如何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以及诉讼期过长等问题应如何解决?这些都是修订《劳动法》时面临的迫切任务。



问题三:部分规定互相抵触



《议案》认为:近年来有许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新的规定,《劳动法》应予密切衔接起来。例如在《劳动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已将《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两者出现了矛盾。



问题四:惩处规定不够有力



《议案》认为:由于《劳动法》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作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规范。例如对待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就惩处不够严厉,以致每年都有大量的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案件发生,至今仍未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问题五:对合法权益未作正面回答



《议案》认为: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常遭到侵犯;部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破产关闭时,职工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等。至于出现的大量拖欠职工工资、厂矿企业中劳动安全卫生不到位等,这些都说明《劳动法》不能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何适应这一客观形势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应当作出正面回答.
来源:上海就业网
热门推荐